首页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