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