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