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