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