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