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