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