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