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