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