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