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