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