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