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