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