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