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