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