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2018年) 1.3
1.3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关机构承担管理任务,并应当同时指定一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各级精防机构设立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国家、省、地市、县级精防机构组成业务技术管理网络。
国家级精防机构协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编制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有关政策的研究,编制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等。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等。负责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定期编制信息简报,定期调查、分析、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省、地市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定期编制信息简报。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承担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承担对辖区技术力量薄弱的市(地、州)、县(市、区)的技术帮扶工作。
县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信息上报及患者信息流转管理。定期调查、分析和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