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2018年) 1.2

1.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资源,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织开展对口帮扶。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训等。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安排辖区精神卫生资源,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辖区县(市、区)开展对口帮扶。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管理。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训等。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协调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区域内精神障碍康复体系建设。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