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