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越权或者超范围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可暂停或者取消对其发证委托。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