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可自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