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按期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商务部和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机构。商务部可给予该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警告,或对组展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