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通用许可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