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部委托的专家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通用许可经营者的要求,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