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