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18周岁。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