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