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检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