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犯罪行为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犯罪行为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