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