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