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