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