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