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