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