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