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