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