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