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