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