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