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六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