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