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