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五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