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