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